113學年度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壹、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其任務為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貳、 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參、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具體作法:
一、成立相關組織
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應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委員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二) 學校已於113年12月6日,簽奉核定組成本校防制委員會,並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校長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與審查小組名單如附件1。
(三) 防制委員會成員應配合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縣市教育局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
二、加強宣導及專業增能
(一) 依據防制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如:班級經營策略、輔導諮商技巧等。
(二) 教職員工部分:113學年度教師進修研習時間預計宣導時間、地點與主講人如下:
1.主講人:螢橋國中 李欣怡老師
2.時間:113年05月10日(星期五)。
3.地點:310視聽教室。
(三) 學生部分:學校於113學年度第1與第2學期開學第一週,配合辦理「友善校園週」宣導活動時,納入反霸凌宣導內容,宣導通報管道與檢舉機制,辦理時間地點如下:
1.113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時間為113年09月06日(星期五),地點:310視聽教室。
2.113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時間為114年02月14日(星期五),地點:310視聽教室。
(四) 家長部分:為提升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校園霸凌防制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學校預計於家長會進行宣導,辦理時間為113年9月14日(星期六),地點:各班教室。
三、積極預防
(一) 彈性調整班級位置:學校應彈性調整班級位置,需特別施予適當輔導或教學之班級(如:最高年級、資源班、特教班、資優班、體育班、音樂班等)應置於1樓或學務處附近。
(二) 強化熱點巡查:針對校園安全疑慮處所,由學校校園安全維護人力成立「巡查小組」針對高風險區域加強巡查,並招募志工、退休教師及社區家長,建立學校及社區聯繫網絡,協助校內防制霸凌業務及校園周邊危險區域巡邏。
(三) 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四) 強化警政司法支援網路:與臺北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完成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如附件2)。
(五) 融入課程與班級經營:
學校應利用班會、週會、導生聚會等時間(或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進行霸凌實務研析,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觀念,遏止霸凌行為產生,並鼓勵學生見義勇為。
學校應對社交技巧不佳、行為明顯地與眾不同、易與人發生衝突或人際關係處理不當之學生,加強關心輔導,亦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學校應建立普特合作機制,遇有衝突必要時尋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入班協助。
(六) 強化宿舍管理:學校應強化宿舍管理員霸凌防制知能與素養,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時,必要時得調整宿舍寢室,以減低人際關係衝突。
(七) 積極介入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校知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積極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適當管教措施、懲處或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之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檢舉後,仍得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正向管教、懲處、輔導或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應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並本權責協助與輔導。
學校接獲檢舉時,應積極關懷當事人狀態,必要時,視當事人需求,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壹、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一、 暢通檢舉管道、加強保密及安全性:
(一) 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一) 學校應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可利用縣市政府1999市民專線、學校校長信箱、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等尋求協助,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及早介入制止與化解。
(二) 學校對檢舉人、案件之當事人、證人及協助調查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皆應予以保密。
(三) 若霸凌或偏差行為已發生而有旁觀學生制止,學校應予鼓勵並對其採取遏止霸凌或偏差行為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 明定分工職掌、落實通報義務:
(一)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業務各處室權責劃分如附件3。
(二) 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黃振維通報,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二、 配當合適空間、處置依法規定:
學校應事先就案件處置之會前會、調查/調和會議、訪談之場地、錄音或錄影器材、資料保存設備,視特性周全安排(包括討論空間之隱蔽性、安全性與隔音功能)。
學校處理疑似霸凌案件應依據防制準則標準作業流程,並利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工作手冊表單,以完善處理程序。
三、 化解衝突、回歸正常學習:
遇有生對生紛爭,學校應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學校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學校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學校應教導當事人雙方承擔責任、道德學習、有尊嚴的對話及修補傷害,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壹、 獎懲:
一、學校教職員工或其他人員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之功者,教師部分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進行敘獎,學校行政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敘獎。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防制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
貳、 經費支應: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支,辦理內容如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交通費、資料費、誤餐費等項目,經費預算約 5.5 萬元。
參、 本實施計畫經防制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名冊 | |||||
序號 | 編組職稱 | 姓名 | 職稱 | 校長指派3人為審查小組 | 備考 |
1 | 召集人(主席) | 曾文龍 | 校長 | ||
2 | 學務人員 | 洪○銘 | 學務主任 | 至少2類人 | |
3 | 輔導人員 | 黃○薰 | 輔導主任 | ||
4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 羅○琍 | 教師會理事長 | ||
5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 許○瑋 | 導師代表 | ||
6 | 家長代表 | 蔡○晏 | 家長會長 | ||
7 | 家長代表 | 黃○文 | 家代 | ||
8 | 外聘專家學者 | 何○錫 | 專家學者 | ||
9 | 學生代表 | 劉○軒 | 班聯會主席 | 高中學校應包括學生代表 | |
10 | 秘書室 | 羅○炘 | 秘書 | ||
11 | 學務人員 | 楊○融 | 生輔組長 | ||
附 註 | 一、 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2項與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組成防制委員會5人至11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並應包括「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專家學者(如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高級中等學校應包括學生代表。 二、 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學校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