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12轉教育局函文公告: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院校期間,
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於
大學第一、二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兵役常識
覆巢之下無完卵,能執干戈以衛社稷者便是英雄。因此服兵役不只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亦是青少年蛻變成大人必經的過程,所以當兵是必須且必要的;但是,到底幾歲要當兵呢?
1.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3.依兵役法第3條:「男子年滿18之翌年1月1 日起,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止,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4.妨礙兵役的後果
服兵役是光榮的義務、愛國的表現。逃避兵役是可恥的、懦弱的行為,將受到「妨礙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徵兵急流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
四、損毀身體或以其他方式更體位者。
五、居住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5.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兵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
二、損毀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
八、核准出境後,屆時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以符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招集或唆使他人妨害兵役、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招集之逃避服役及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