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聯會自治組織章程(連結)
(最後更新日期:113年6月)
(責任編輯:訓育組)
Ø 依據中華民國110年01月12日 北市教國字第1103016730號函辦理。
Ø 依據113年6月20日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全 名
(一) 本會全名為「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校內。
第二條 宗 旨
本會宗旨:
(一)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建立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 建立班級、社團與學校彼此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第三條 任 務
(一) 協助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學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二) 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三) 建立優良校風,塑造育成高中學生之良好形象。
第貳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事務。
(二)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 得透過班會經班級決議後由班級會員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 被選舉為本會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職務之權利,但不得與第參章之規定牴觸。
第六條 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
(三) 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由各班班長擔任之,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情事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小過以上之處分),得由該班學生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或由導師選換之。
第八條 班級會員代表組成「班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行使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選舉及罷免等權利,以及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由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組成。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各班級代表及各行政組組長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年。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
第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參選資格:
(一) 限本校一年級在學學生。
(二) 若有作弊與違反性平事件或吸菸、喝酒、賭博、偽造文書等懲處紀錄者不可提名。
第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由本校 全體學生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選舉結果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一) 如登記參選僅有一組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數投票,並獲同意票數占實際投票之50%以上,如未達以上規範票數,則再次重新辦理之。
(二) 若有兩組以上參選,則以相對多數決為主,如遇最高票數相同時,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方式:
(一) 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大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或由原選舉人總數15%以上連署,提案方成立。
(二) 罷免案採投票方式,同意罷免票數超過選舉人數25%以上且同意多於不同意之票數,始得罷免。
(三) 罷免案一經提出,原任主席不得主持大會,由副主席當然代理。若正、副主席同時進入罷免案,則由會員大會中自各行政組中選出2名組長代行正、副主席職權。
(四) 正、副主席因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小過以上之處分),輔導單位學務處得逕予停權或撤職處理,另委派他人代理職務。
(五) 罷免案投票於宣告成案後20日內單獨舉行。
(六) 罷免案未獲成立或未通過,於學期中不得重複提出;且須間隔三個月才能再提。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 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二) 被罷免者。
(三) 任期內違反校規,情節重大,經學生事務會議評估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不適任者。
第十六條 正、副主席解職後,由會員代表大會自各行政組中選舉出2名行政組長代行正、副主席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與各組組長任期一學年,其資格如下:
(一) 若有作弊與違反性平事件或吸菸、喝酒、賭博、偽造文書等懲處紀錄者不可提名。
(二) 秘書與各組組長由主席遴聘,提請大會認可。(若為班級班長,該班須另選派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
(三) 各組副組長及組員由組長遴聘,提請主席認可。(若為班級班長,該班須另選派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
(四) 各組組長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主席另行選換,經大會認可後報請學務處核定後任用之。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經由會議將學生意見轉呈學校行政主管部門。
(二) 通過各行政組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 監督各組業務運作及收支。
(四) 修改本會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幹部職責:
1. 主 席:對內領導各組組長,處理相關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2. 副主席:必要時代理會長職務,協助會長督促各組長執行工作。
3. 秘 書:協助主席文書處理及其他交辦事務。
4. 公關組:
(1) 建立網路專頁提供外校人士之瞭解與分享校內資訊。
(2) 與外校班聯交流建立良好關係與形象。
(3) 主持校內各項由班聯會承辦之活動。
(4) 負責各社團成果發表會之工作。
(5) 負責公關函的製作與發放。
(6)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5. 活動組:
(1) 負責校內由班聯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規劃活動流程、地點、動線等相關活動事宜。
(3) 編寫企劃書以利校方瞭解各活動之目的及內容。
(4) 活動進行時處理突發狀況。
(5)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6. 美宣組:
(1) 負責班聯內部美宣事務,如:班聯服、名片…。
(2) 負責製作校內活動之場地布置。
(3) 負責每次活動之拍攝,並整理照片、製作影片等相關後製工作。
(4)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7. 文書組:
(1) 負責會議之準備與記錄。
(2) 整理班聯相關文件檔案及資料。
(3) 處理班聯會正副主席選舉之選務工作。
(4) 撰擬調查問卷等。
(5)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8. 總務組:
(1) 負責掌理本會財務之收支及財務報告。
(2) 代表班聯會與活動廠商接洽。
(3)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條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於學期中定期召開(期初、期末各1次),會議由本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邀請校長、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列席指導,並依規定向學務處報備及提交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 班級代表之提案必須經班會討論通過後,始可於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章程之修改,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及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經學務處審議,轉呈校長核准後生效。如果有特殊情形,經主席及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等同例行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定期召開內部行政會議,由本會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出席者包括副主席及各
組組長。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或副主席為當學年學生代表,須出席學校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學生生活法規審議委員會議、學生服裝委員會議、合作社理監事會議…等。若有特殊理由無法參加得事先經學務處同意另派組長代表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伍章 班聯會經費來源與運用
第二十六條 每年由本校高一學生繳納班聯會費150元,高二、高三生不用繳納。
第二十七條 班聯會費使用於本校年度活動如金聲獎、藝能大賞及畢業典禮中,其每學年度使用額度依據全校同學人數每人50元為上限,其結餘款於每年7月底前由學務處督導移交事宜,另每項活動相關支用明細須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公告週知。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班級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