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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Ø  依據中華民國110年01月12日 北市教國字第1103016730號函辦理。

Ø  依據111年3月9日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全 名

(一)   本會全名為「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校內。

第二條    宗 旨

    本會宗旨:

(一)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建立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   建立班級、社團與學校彼此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第三條    任 務

(一)   協助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學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二)   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三)   建立優良校風,塑造育成高中學生之良好形象。

第貳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事務。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班會經班級決議後由班級會員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被選舉為本會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職務之權利,但不得與第參章之規定牴觸。

第六條  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

(三)   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由各班班長擔任之,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情事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小過以上之處分),得由該班學生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或由導師選換之。

第八條  班級會員代表組成「班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行使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選舉及罷免等權利,以及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由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組成。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各班級代表及各行政組組長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年。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

第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參選資格:

(一)   限本校一年級在學學生。

(二)   前一學期學期總平均須達65分以上(不符參選條件(成績)之高一學生,得經本校師長推薦後登記參選。)

(三)   選舉期間,改過銷過後,獎懲紀錄未滿3支警告,且若有作弊與違反性平事件兩項懲處紀錄者不可提名。

第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由本校全體學生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選舉結果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一)如登記參選僅有一組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數投票,並獲同意票數占實際投票之70%以上,如未達以上規範票數,則再次重新辦理之。

          (二)若有兩組以上參選,則以相對多數決為主,如遇最高票數相同時,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方式

(一)   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大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或由原選舉人總數15%以上連署,提案方成立。

(二)   罷免案採投票方式,同意罷免票數超過選舉人數25%以上且同意多於不同意之票數,始得罷免。

(三)   罷免案一經提出,原任主席不得主持大會,由副主席當然代理。若正、副主席同時進入罷免案,則由會員大會中自各行政組中選出2名組長代行正、副主席職權。

(四)   正、副主席因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小過以上之處分),輔導單位學務處得逕予停權或撤職處理,另委派他人代理職務。

(五)   罷免案投票於宣告成案後20日內單獨舉行。

(六)   罷免案未獲成立或未通過,於學期中不得重複提出;且須間隔三個月才能再提。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   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二)   被罷免者。

(三)   任期內違反校規,情節重大,經學生事務會議評估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不適任者。

第十六條  正、副主席解職後,由會員代表大會自各行政組中選舉出2名行政組長代行正、副主席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與各組組長任期一學年,其資格如下:

(一)   不得有小過或3支以上警告含以上之紀錄(改過銷過可,惟作弊與違反性平事件兩項懲處不可提名)。

(二)   秘書與各組組長由主席遴聘,提請大會認可。(若為班級班長,該班須另選派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

(三)   各組副組長及組員由組長遴聘,提請主席認可。(若為班級班長,該班須另選派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

(四)   各組組長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主席另行選換,經大會認可後報請學務處核定後任用之。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經由會議將學生意見轉呈學校行政主管部門。

(二)   通過各行政組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   監督各組業務運作及收支。

(四)   修改本會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各行政組之職權如下:

 (會員-全體學生,會員代表-各班班長或代表) 

幹部職責:

1. 主席:對內領導各組組長,處理相關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2. 副主席:必要時代理會長職務,協助會長督促各組長執行工作。

3. 秘書:協助主席文書處理及其他交辦事務。

4. 公關組:

(1)    建立網路專頁提供外校人士之瞭解與分享校內資訊。

(2)    與外校班聯交流建立良好關係與形象。

(3)    主持校內各項由班聯會承辦之活動。

(4)    負責各社團成果發表會之工作。

(5)    負責公關函的製作與發放。

(6)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5. 活動組:

(1)    負責校內由班聯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規劃活動流程、地點、動線等相關活動事宜。

(3)    編寫企劃書以利校方瞭解各活動之目的及內容。

(4)    活動進行時處理突發狀況。

(5)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6. 美宣組:

(1)    負責班聯內部美宣事務,如:班聯服、名片…。

(2)    負責製作校內活動之場地布置。

(3)    負責每次活動之拍攝,並整理照片、製作影片等相關後製工作。

(4)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7. 文書組:

(1)    負責會議之準備與記錄。

(2)    整理班聯相關文件檔案及資料。

(3)    處理班聯會正副主席選舉之選務工作。

(4)    撰擬調查問卷等。

(5)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8. 總務組:

(1)    負責掌理本會財務之收支及財務報告。

(2)    代表班聯會與活動廠商接洽。

(3)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條  班級會員代表大會於學期中定期召開(期初、期末各1次),會議由本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邀請校長、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列席指導,並依規定向學務處報備及提交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  班級代表之提案必須經班會討論通過後,始可於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章程之修改,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及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經學務處審議,轉呈校長核准後生效。如果有特殊情形,經主席及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等同例行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定期召開內部行政會議,由本會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出席者包括副主席及各組組長。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或副主席為當學年學生代表,須出席學校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學生生活法規審議委員會議、學生服裝委員會議、合作社理監事會議…等。若有特殊理由無法參加得事先經學務處同意另派組長代表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伍章   班聯會經費來源與運用

第二十六條  每年由本校高一學生繳納班聯會費150元,高二、高三生不用繳納。

第二十七條  班聯會費使用於本校年度活動如金聲獎、藝能大賞及畢業典禮中,其每學年度使用額度依據全校同學人數每人50元為上限,其結餘款於每年7月底前由學務處督導移交事宜,另每項活動相關支用明細須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公告週知。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班級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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