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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活動實施辦法 / 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責任編輯:學生活動組)

壹、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0713「臺北市高級中學教師每週任課
    節數注意事項」。

參、對象與類別:

       受場地、指導老師、歷屆社員人數、比賽需求等因素影響,以每學期之

   二、社團包含ABC三項及自治組織和服務類,各類社團以當學期公告為準。

      B-運動類

   自治組織及服務類:學生會、社聯會、司儀團、交通服務隊。

       視情況同學可重複參加,並且此類社團視需求彈性參加評鑑。

肆、社團選課方式:

   二、社團選課時間為上學期開學第1週,加退選時間為上學期第1次社團課

   三、各社團人數達15人以上始可開課。(未達開課標準之社團成員,學務處

   四、高一銜接高二社團之幹部不需選課,由活動組依據期末各社團新幹部名

   五、第一階段社團選課請填選至少25個志願,同一社團填選人數如超過上

   六、各社團加退選須於指定時間進行,先行退選後再至未額滿社員之社團加

   七、如遇特殊情形,須於學期中進行轉社,應向活動組提出相關事件證明及

伍、社團管理辦法:

()本校高一學生皆得申請創立社團,唯若本校社團數已達滿額(高一高二班級數,目前為40),則需有社團解散,方得申請創立新社團。

1.申請時間:須於每年的三月份提出申請。

3.須有學生20人以上聯名發起(均須為社團成立後的當然社員),領取「學生社團申請表」,向學生活動組申請成立。申請表填寫後,須附組織章程草案,一併送學生活動組核辦。經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查草案。

5.大會舉行完畢後,大會臨時主席應將會議記錄連同通過之章程、幹部、社員名冊及工作計畫報請學生活動組核備,其時間不得超過七個工作天。

()社團如有下列情事不得成立:

2.社團宗旨與教育主管單位所頒法規抵觸者。

3.無社團指導老師者。

5.新創社團第一年招生未達人數標準。

()社團於新生始業輔導及規定選社期間招收新社員。若無高一成員,該社則於下一學年解散。

()未達人數下限之社團,學務處得令其解散。

()社團任一社員違反善良風俗或該社團財政收支不明..等不良行為,經校方查證屬實後,經社團審議委員會開會通過後或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解散。

三、社團人數

 

社團成立年數

人數下限

第一年

20

第二年以後

15

 

()各社團得視其活動場地或其他因素訂定招收人數上限。

()社團幹部之產生需經過民主程序,並經過指導老師同意,且指導老師有解除其職務之權力,依照社團需求設置社長、副社長等幹部數名。

()各社團需於前一學期末或學期初,主動提交幹部名單至學務處造冊管理。學期中幹部如有更換須主動告知學務處。

()擔任社團之所有幹部,任期中受大過之處分時,即解除其職務,另1位即扣該社團評鑑分數10分,依此類推;任期中受小過之處分時,1位幹部即扣該社團評鑑分數5分,依此類推。

     ()社團幹部工作內容如下:

   甲、代表社團出席各項會議。

   丙、監督社員出缺席狀況。

   甲、協助社長處理行政事物以及推展會務。

   ()活動:

   乙、活動場地器材設備之借用與佈置。

   ()公關:

   乙、活動公告海報之張貼。

   ()總務:

   乙、活動預算之編列。

   丁、為公關之職務代理人。

   甲、活動宣傳海報之製作。

   丙、為總務之職務代理人。

   甲、負責社團紀錄簿及各項紀錄事項。

五、社團指導老師

   ()社團因各項需求需由校方聘請校外人士為指導老師時,因名額有限,經考量並轉陳校長核准後由學校聘請,並支應鐘點費。

()受聘老師應於每次社課出席指導,未能到課須於課前向學生活動組請假。

    ()各社團收取社費前,需衡量社團實際收支狀況及社員情形,經社團幹部

        算表,交由社員轉達家長同意後,始得進行收費。

   ()各社團社費上下學期每人金額各不可超過500元,如超過或有特殊需求必須向活動組提出說明並提交經費預算表,否則一律不得向社員收取。

  ()各社團應詳列經費收支於帳冊,並保存所有相關之單據、收據或發票,定期向社員公佈,學務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之責。

        保管及移交,器材之報廢需經報廢法定手續,不可任意丟棄。各社團負

  七、社團復社

    ()停社之社團所有社員於停社期間,不得以社團名義從事任何招生、集

        不得申請復社。

一、社團課:以每學期學校訂定綜合活動安排之社團課程時間為準。

三、各社團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需額外時間加強練習時,可專案申請公假練習,但應於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以便學務處知會導師、任課老師及協調練習場地。其餘情況,一律不得以活動名義申請公假。

五、社團課後練習或活動須在18:00前結束,並維持校園寧靜。

柒、社團活動

()各社團舉辦活動須於2週前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學務處陳報核准後始得辦理。未經許可,不得舉辦。

()各社團在校活動必須穿著校服或社服。

()各社團之活動範圍應以校內為限,若有校外活動之必要時,需經申請核准(檢附家長同意書)後,並由指導老師隨同。

()各社團應在指定場地活動,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打掃乾淨並恢復原狀。

()違反上述規定之社團,相關失職人員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得依情況暫停或永續停止該社團借用場地之權利。此外,學校得根據該年度學校場地使用情形審議是否出借。

三、成果發表

()各社團辦理成果發表會時,如需於校外辦理,請確實依活動申請規定辦理。

 五、社團申請校內場地器材

  ()申請使用場館必須於活動2週前提出申請單(校外活動、夜間留校、假

  ()社團使用場地後應將所有設備恢復原狀或歸還,如未恢復將禁止該社團停止申請一學年。如遺失則必須照價賠償。

捌、社團審議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主要審議項目如下:

(審定社團活動經費金額。

(社團違規議處,審議社團解散提案。

玖、社團評鑑

      ()平時評鑑

  2.不定時考核平日由行政人員、學校教職員、社團指導老師進行
   考核。

    每學年評鑑乙次,於每年五至六月進行。

2.  社團紀錄簿內容(6)

4.  社團上課情形及表現(10)

        3.                60-89        4.      (                                                  1、停止社團活動一學期至一學年以上。

  3、可依規定申請夜間或假日留校練習。

  5、可依規定申請舉辦成果發表。

  7、可依申請規定向學校提出需自行外聘教練之需求。

拾、其他

        事發生,或違反本校校規被記小過以上處分時,學務處得立即中止該社

        則立即召開社團審議委員會開會通過後,予以停社或廢社處分,原社團

  二、社團辦公室屬公共空間,且為學校額外提供之服務,所有社團均有使用權利並且必須保持整潔,未經同意不得於社團辦公室逗留,並,學校保有行使收回場地之權利。

  四、各社團經核定之活動時間及場地,學校有彈性調整或保留變更用途之權利,若因特殊需要,學校得要求學生社團變更場地活動或停止活動。

        依據。

  七、各社團在接獲學校通知參加校內外會議或交付工作者,均應準時參加,

  八、社團經費由社員負擔為原則,除學校之補助外,非經學校之核可,各社

        社長職務,並列為社團評鑑參考,最重得以停社處分。

        加練習,違者登記社長大過1次,免除社長職務,並列為社團評鑑參考,

  十、如有個人於社團時間缺曠登記錯誤,必須由本人親自至活動組提出證

拾壹、獎懲

        規定」辦理。

    三、社團評鑑成績不良者,懲處如下:

      部。

拾貳、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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