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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業務

105.1.12轉教育局函文公告: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院校期間,

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於

大學第一、二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兵役常識

        覆巢之下無完卵,能執干戈以衛社稷者便是英雄。因此服兵役不只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亦是青少年蛻變成大人必經的過程,所以當兵是必須且必要的;但是,到底幾歲要當兵呢?

1.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3.依兵役法第3條:「男子年滿18之翌年1月1 日起,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止,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4.妨礙兵役的後果

服兵役是光榮的義務、愛國的表現。逃避兵役是可恥的、懦弱的行為,將受到「妨礙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徵兵急流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

四、損毀身體或以其他方式更體位者。

五、居住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5.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兵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

二、損毀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

八、核准出境後,屆時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以符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招集或唆使他人妨害兵役、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招集之逃避服役及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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