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一) 本會全名為「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建立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第三條 任務
(二) 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第貳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被選舉為本會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職務之權利,但不得與第參章之規定牴觸。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三) 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期,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情事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小過以上之處分),得由該班學生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或由導師選換之。
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選舉及罷免等權利,以及執行大會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年。主席統轄本會
時,由副主席代理。
(一) 限本校一年級在學學生。
第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
等、直接、無記名投票。選舉結果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
(一)如登記參選僅有一組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數投
範票數,則再次重新辦理之。
票數相同時,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一) 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大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或由原選舉人總數15%以上連署,提案方成立。
(三) 罷免案一經提出,原任主席不得主持大會,由副主席當然代理。若正、副主席同時進入罷免案,則由會員大會中自各行政組中選出2名組長代行正、副主席職權。
(五) 罷免案投票於宣告成案後20日內單獨舉行。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二) 被罷免者。
第十六條 正、副主席解職後,由會員代表大會自各行政組中選舉出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與各組組長任期一學年,其資格如下:
(二) 秘書與各組組長由主席遴聘,提請大會認可。(若為班級班長,該班須另選派代表出席班級代表大會)
(四) 各組組長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主席另行選換,經大會認可後報請學務處核定後任用之。
(一) 經由會議將學生意見轉呈學校行政主管部門。
(三) 監督各組業務運作及收支。
第十九條 本會各行政組之職權如下:
(會員-全體學生,會員代表-各班班長或代表)
幹部職責:
2. 副主席:必要時代理會長職務,協助會長督促各組長執行工作。
4. 公關組:
(2) 與外校班聯交流建立良好關係與形象。
(4) 負責各社團成果發表會之工作。
(6)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1) 負責校內由班聯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編寫企劃書以利校方瞭解各活動之目的及內容。
(5) 協助班聯會業務推展及學務處活動組交辦事項。
(1) 負責班聯內部美宣事務,如:班聯服、名片…。
(3) 負責每次活動之拍攝,並整理照片、製作影片等相關後製工作。
7. 文書組:
(2) 整理班聯相關文件檔案及資料。
(4) 撰擬調查問卷等。
8. 總務組:
(2) 代表班聯會與活動廠商接洽。
第肆章 會議
次),會議由本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邀請校長、學務主
議紀錄。
表大會提案。
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及出席會員
轉呈校長核准後生效。如果有特殊情形,經主席及會
等同例行代表大會。
會議,出席者包括副主席及各組組長。必要時得召開臨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或副主席為當學年學生代表,須出席學校相
學生服裝委員會議、合作社理監事會議…等。若有特殊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第伍章 班聯會經費來源與運用
生不用繳納。
業典禮中,其每學年度使用額度依據全校同學人數每人
移交事宜,另每項活動相關支用明細須於活動結束後2
第陸章 附則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