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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活動實施辦法 / 學生公共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責任編輯:學生活動組)

一、依據:民國8865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一字第8823333200號函示「臺北市國中以上學校推展公共服務教育實施要點」辦理。

 ()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誠。

 ()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生活體驗,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校內:

  2、各教師指派,於班級課表時間以外進行之服務活動。

 ()校外:

  2、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公益、慈善、環保、清潔及藝文活動。

  4、由學校安排提供之臺北市境內國小、幼稚園之清潔活動及志工服務。

四、實施原則:

 ()高三學生自由參加。

 ()進行服務活動可於課餘時間進行校內或校外服務。

五、獎懲:

(二)公服16小時以上者,得記嘉獎1次,以資鼓勵。

 

六、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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