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作業規定


         三、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

教師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後,表示教師具備評鑑人員的進階知能,且有中等程度的實際評鑑經驗。並且學校至少累積了二年的教學專業發展評鑑辦理經驗,學校或參與教師可能想要有不同的實施方式和系統性專業成長計畫。學校應由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的教師中,依據任教領域/學年/學段,遴選人格特質和能力適合的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的研習活動,培育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專業學習社群的領導教師,協助學校和教師達成專業發展目標。

學校評鑑推動小組推薦合適人選,各校推薦比率由教育部規定之,被推薦教師至少須具有實際教學年資至少5年以上及評鑑人員進階證書之資格,推薦人選經教評會(或課發會)初審通過,及縣市推動委員會複審(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辦理複審)通過後,由縣市政府(或中部辦公室)將推薦表轉送區域中心,由區域中心安排參與之梯次、時間及課程。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課程,共計7天42小時,全程參與研習結束後,可於二年內,在區域中心公布之認證期程內,依規定至區域中心參與進修活動,並檢附相關評鑑認證資料至區域中心進行認證事宜,認證內容由區域中心另行公布;通過認證之教師,由區域中心公佈名單,並行文至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再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學輔導教師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是10年;證書期滿需進行換證。

教師經推薦程序審查通過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轉送之彙整推薦名單函送區域中心,並副知輔導網絡提列為核定名單,若學校欲移除核定名單內之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循原推薦程序審議同意,正式函請縣市/中部辦公室推動委員會同意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函知所屬區域人才培育中心及副知輔導網絡移出該員額。

  

        四、          補課原則

1.   學員未能完整出席研習課程,於其他場次補課時,需補足所缺類別課程之完整時間,不能僅補其請假之時數。

2.   教師所參加之研習,如有課程變更之情況時(例如:初階研習課程自99年起變更為線上課程及實體課程),原參加之舊制未完成之研習時數,應對照新制之課程時數,並補足該科目完整時數。

3.   若未能於服務單位之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可報名參加鄰近縣市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

 

請參閱以下檢附之表件。

  

研習名稱

研習時數

辦理單位

研習時數

登錄單位

認證期限

第二階段證書

名稱及核發單位

換證機制

初階研習

線上

/

中部辦公室

輔導網登錄研習時數

受訓後 

縣市12

縣市政府登錄研習時數(高中職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登錄)

證書名稱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證書

進階研習

2年內

核發單位

縣市42

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登錄研習時數

受訓後/

中部辦公室

在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滿10年需換證,證書換發之要求標準另定之。

證書名稱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